吴亮律师
领取失业保险后再就业不可以继续领取。**从法律角度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重新就业,则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这是因为失业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度过失业难关,而重新就业后,失业人员已经有了新的收入来源,因此不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如果继续领取,可能涉及欺诈骗保,是违法行为。当发现身边有人存在此类情况时,表明问题比较严重了,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领取失业保险后再就业的情况,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 **主动停止领取**: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应主动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核查停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会通过内部数据共享获取领金人员缴纳社保费的情形,进而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在选择不同处理方式时,失业人员应优先考虑主动停止领取,以遵守法律规定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主动报告,也应积极配合经办机构的核查工作。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从法律角度分点简要呈现领取失业保险后再就业的处理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主动报告与停止领取**: 1. 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后,应第一时间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自己的就业情况。 2. 经办机构在核实信息后,会按照规定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告知失业人员相关事宜。* **经办机构核查与停发**: 1.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内部数据共享等方式,核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就业和社保缴纳情况。 2. 一旦发现领取人员已经重新就业并缴纳社保,经办机构会立即停发失业保险金,并通知相关人员。* **注意事项**: 1. 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后,务必确保自己的就业信息准确无误地报告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 如果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报告,应在发现后尽快向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补办相关手续。 3. 失业人员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在重新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免触犯法律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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